深圳市鹏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8-17

深圳市鹏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8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 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特别规定。本案系因双方履行《项目转让协议书》产生纠纷, 深圳鹏跃公司认为长通公司在履行《项目转让协议书》过程中根本违约,请求判令长通公司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并适用双倍定金返还原则,汇通国基公司、汇通国基西安分公司同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该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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