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中简便送达方式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4-08-27

简易程序中简便送达方式适用规则

关键词

繁简分流简易程序简便送达电子送达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修改简易程序中简便送达方式适用规则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1规定了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但并未就送达法律文书、开庭审理以及裁判文书简化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为细化简便方式送达、传唤规则,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款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该条之所以禁止适用简便方式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主要是因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2明确规定这三类裁判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而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修改了原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将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诉讼文书。因此,《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也需要进行修改。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我们进行了反复研究,最后将该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在适用2022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时应当注意:第一,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以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第二,要注意本条第二款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之间的衔接。本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实践中所采用的简便方式为电子方式,且符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送达,不属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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