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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