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虽有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受送达人确因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得缺席审理

发布时间:2024-08-31

裁判要旨:法院在受送达人被刑事羁押的情况下仍按其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后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导致受送达人未参与案件审理。受送达人系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据此,二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即缺席判决,剥夺了其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吕振玲申请再审提出,二审法院在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刑事羁押不能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导致相关证据未质证、当事人基本诉权未得到保障。本院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韩松琪、吴黎系一审被告, 韩松琪同时系一审被告宝元公司、中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该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于河南省洛阳市古城派出所, 该二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送达地址为公司地址,即河南省洛阳市关林路9号,-审法院按上述地址送达了一审判决,但被退回,《退改批条》载明:"无人签收,收件人坐牢"。

二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仍按该二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后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 被退回,导致韩松琪、吴黎以及宝元公司、中先公司均未参与本案的二审审理。韩松琪、吴黎系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 二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即缺席判决,剥夺了该二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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