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的,是否可以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参考案例 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10-2-115-001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9 / (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