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招投标行为无效时工程结算依据的确定及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4-12-30

博瑞置业等与蒋世标等建设工糗施工合制纠纷案[装离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中4218号民尊裁定书

裁判要旨:(1)当猪投标行为无效附,如存在其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依约实际履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欠款的,应当依法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发包人承担的欠款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并不包括工程延误损失、 违约金和利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各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存在,各方当事人并未举证证明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正当理由, 且这些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故博瑞置业、博瑞集团、博瑞大酒店及蒋世标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关于案涉招投标是否有效及工程款结算依据问题。因招标人博瑞置业、博瑞商贸、博瑞大酒店均系博瑞集团100%控股,投标人引拓公司的控股股东亦系博瑞集团,招投标双方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在案涉工程招投标前,引拓公司与蒋世标签订《工程施工承包意向书》,该意向书关于工程款结算方式等核心内容,与经过招投标后博瑞置业、博瑞商贸、博瑞大酒店与引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基本一致。二审判决据此认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并认定本案相关招投标行为无效,并无不当。由于引拓公司的投标无效,案涉工程并非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引拓公司与博瑞置业、博瑞商贸、博瑞大酒店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依约实际履行,二审判决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并无不当。故博瑞置业、博瑞集团、博瑞大酒店关于案涉招投标有效且应以招投标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二)关于蒋世标是否仅能获得案涉工程直接费的问题。案涉《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约定:“双方按引拓公司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引拓公司将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按直接费下浮3%;消防、暖通工程按直接费下浮6%承包给蒋世标。”该约定并非指蒋世标仅能获得总工程款下浮后的直接费,而是总工程款直接费部分下浮后,措施费、规费、利润等其他工程款亦应当向蒋世标支付。博瑞置业、博瑞集团、博瑞大酒店关于蒋世标仅能获得按约定比例下浮后的直接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三)关于工程利润和税金数额是否正确问题。因博瑞置业、博瑞集团、博瑞大酒店并无证据推翻案涉鉴定结论的相关内容,二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认定案涉工程利润和税金,并无不当。(四)关于是否应当增加配合费6643 19.33元的问题。根据《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有引拓公司指定分包的分项工程(如电梯、玻璃幕墙、智能、内装饰等),引拓公司按分项工程造价的2.5%支付给蒋世标作为配合费..”,因蒋世标并无证据证明引拓公司将约定分项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故二审判决按照工程造价的1.5%认定本案配合费,并无不当。(五)关于蒋世标实际收到的款项是否还应当扣除相应的税金和管理费问题。根据蒋世标银行账号明细对账单等证实,蒋世标收到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7186172.73元,且蒋世标在庭审中明确予以自认,蒋世标收到的款项即为引拓公司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向其支付的款项,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蒋世标实际收到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

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关于博瑞置业、博瑞集团、博瑞大酒店直接向蒋世标支付案涉工程款,是否侵害其行使抵销权及引拓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1之规定,蒋世标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博瑞置业、博瑞集团、博瑞大酒店主张权利,具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依据该规定判令博瑞置业、博瑞集团、博瑞大酒店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蒋世标承担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与博瑞置业、博瑞集团、博瑞大酒店和引拓公司之间的抵销权亦无关联。(二)关于应否支持蒋世标主张的工程延误损失、违约金和利息的问题。因蒋世标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款项的范围仅为工程价款,并不包含工期延误损失、违约金和利息。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博瑞置业、博瑞集团、博瑞大酒店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蒋世标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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