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发包方因增值税税率下调主张工程造价应当调减相应税率差额的,不应支持

发布时间:2024-12-30
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54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税率下降是国家政策调整的结果,由此抵扣数额减少是不可预见的,不可归责于承包方,由此产生的税率下调利益应归属于承包方所有,故发包方主张工程造价应当调减相应税率差额的,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前海公司向山西新唐公司付款前,山西新唐公司已向阳煤太化公司发送《关于太化新材料公司承担应收账款转让相关费用的函》。该函载明,山西新唐公司系应阳煤太化公司要求将应收工程款中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深圳前海公司,山西新唐公司之所以考虑接受债权转让方案,也是为了解决纠纷减少损失而为之,山西新唐公司不承担为配合阳煤太化公司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转让折扣费用、相应的税负、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而且,因阳煤太化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未提出异议,二审判决判令由阳煤太化公司承担相关费用1971666.67元,并无不妥。案涉《锅炉岛总承包合同》《4×280t/h锅炉2#脱硫塔改造工程合同书》《氨合成装置合成气泄漏检测系统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均未有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的约定。而且,阳煤太化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另行就承兑汇票贴息进行过约定。阳煤太化公司以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时该汇票贴息变现后的数额即是阳煤太化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二审判决判令阳煤太化公司承担承兑汇票贴息,并无不妥。税率下降是国家政策调整的结果,由此导致阳煤太化公司抵扣数额减少是山西新唐公司在签订案涉《锅炉岛总承包合同》《4x28ot/ h锅炉2#脱硫塔改造工程合同书》《氨合成装置合成气泄漏检测系统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不可预见的。阳煤太化公司要求山西新唐公司承担相应的609047.01元款项,依据不足。在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的情况下, 山西新唐公司即使未如期开具发票、保修书,考虑到阳煤太化公司未及时进行等级申报也有责任,所以未开具发票不足以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在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阳煤太化公司应承担付款及利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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