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曹敏/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4-12-31

裁判要旨:当事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共同构成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了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对于非实质性内容,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另行签订的合同未作约定的,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对于除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之外的非实质性内容,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未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间而招标文件约定了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间的,应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未对招投标文件作出变更的,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准。本案中,案涉招标文件已经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时间。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其中标,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因此,甲公司关于乙公司、丙政府设立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关于付款方式等内容不能构成合同约定,其与乙公司或乙公司及丙政府设立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部分对付款时间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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