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村委会开发房地产无效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村委会开发房地产无效

【案例】村委会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主体吗?

原告:吉林xx建筑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吉林xx村委会

【案情】2008年4月8日,被告xx村委会利用农村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后,由于被告无法办理产权证销售不好,无法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无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资格,未取得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违约责任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90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评议】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小型工程资质不作为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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