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5-01-11

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 年XX 月XX 日出生,住址:XXX, 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申请人XXX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系XXX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XXX有限公司与XXX 有限公司XX合同纠纷一案,因未履行生效判决,XXX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XXX)浙XXX执XXX号]。贵院于XXX年XX月XX 日以申请人系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人请求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XXX在担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并非XXX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担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时间段,仅1年左右的时间,在此期间未享受任何股东权利,对被执行人无管理、决策权。 申请人原系XXX 员工,XXX年XX月在XXX的要求下,双方于XXX年XX月XX 日签订《代持股协议》。协议中已明确载明:XXX有限公司60%的股份由XXX公司占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XXX),该股份于XXX年XX月XX日转由申请人XXX代为持有。该股份实际所有人为XXX, 其对XXX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二、自XXX年XX月XX 日起,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登记为XXX,其XXX。申请人XXX 已不再担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再担任其他职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23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不得有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限制消费的,应当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仍然担任职务、履行职责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直接影响从而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威慑、惩戒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从而监督、促使其所在单位能够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在XXX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其对本案债务履行已不能产生直接影响,对其限制消费也无法实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目的。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原法定代不是实际控制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原XXX的限制消费措施应予解除。现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申请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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