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5-02-10

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执行、执行异议、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追加被执行人、连带责任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7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2022年7月30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