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4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条 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