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方提出的反驳与本案无关时:你可以说:“对方所述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或与我个人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请法庭不予采纳,因为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
当对方提供的证据未经你签字确认时:你可以指出:“这份证据是对方自行制作且未经其签字的说明,不具备有效证据的属性。我方对其真实性、证明目的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不能将其作为判案的依据。”
作为被告时:在法庭辩论阶段,你可以强调:“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我方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恳请法庭驳回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对方提交了全部证据后:你可以在总结时陈述:“综合考虑对方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这些证据均无法支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请法庭在审理时注意这一点。”
在存在过错但原告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处理侵权案件(如交通事故、雇佣关系中的受伤、宠物咬伤等案件)时,你可以表明:“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能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减少或免除我方的全部/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