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保险领域答复汇编

发布时间:2026-07-10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6月10日〔2009〕行他字第5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 (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2010年10月25日 〔2010〕行他字第12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权,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赵某某诉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的答复(2018年6月24 日 〔2017〕最高法行他1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6)渝他1号《关于赵某某诉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

7.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9年7月9日 〔2017〕最高法行他100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以及具体能够获得哪些项目的补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因第三人侵权死亡且属于工伤情形的,死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得主张工伤医疗费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9年8月19日 〔2019〕最高法行他2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2018〕91号《关于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发生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社会保险部门不予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