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获得一项正当的判决,首先需要“找法”。“找法”即明确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不仅包含在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中,也存在于已决判决形成的案例中。但是案例数量繁多,该如何寻找?从前依靠人工的翻找与记忆,而现在则可以借助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案例检索。因此,案例的检索如今已成为法官的基本技能。
一、正确看待案例检索的必要性
从审判义务的角度来看,案例检索已成为我国法官案件审理的“必备技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均明确
以下案件的案例检索义务:
(1)“四类案件”,案件符合以下四类性质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2)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的案件。(3)缺乏明确而统一的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4)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的案件。此,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就必然被赋予相应的案例检索的义务。从法律适用统一角度来看,其宗旨一般认为系“同类案件之间得到相似的法律适用结果,而不同类案件之间互相协调”,由于四级法院层级的存在,而且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均系以法官所在法院的名义作出,因此,每一位法官的案件审理必然会考虑到自己的判决,不会与同级法院、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这就要求每位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要进行相应的案例检索。从传承司法经验的角度来看,除前述必须进行案例检索的案件、简单案件以外,更多的案件审理,法官会进行案例检索的原因在于获得已决案件的司法经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法官会对事实的认定、律的适用处于纠结的状态,这时除了须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再思考外,还须通过案例检索,了解其他类似案件、类似法律适用的司法判决的裁判方法,从而获得类同的智力支持与司法智慧,有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二、科学运用案例检索的技术方法
由于互联网与数据库的开发应用,可检索的案例是海量的,这时必须依托案例大数据平台来完成相应的检索工作。现在比较成熟的案例数据库平台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官方数据库平台,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开通的中
国裁判文串同 (htp:/wenshu.court.gov.cn ),由干送介裁判文平台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政策导向的,因此其本身已经全面覆盖了全国四级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开发的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即“法信”平台(http://www.faxin.cn),亦是常用的平台。另一类是社会平台的案例数据库平台,比较常用的是199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创办公司开发的全国首家司法案例检索数据库“北大法宝”(http://www.pkula.com)。这一社会平台的数据库亦提供了多元全面的检索工具与检索类别,可与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相互比较检索方法,以满足不同检索群体的需要。对于官方数据库平台,可使用单一检索和基于单一检索累加的混合检索或综合检索,其在检索平台上表述为高级检索。案例单一检索有关键词检索,即找到需要检索案件所包含的关键词,这个关键词需要法官对所要搜索的案件判决书的主题因素,尤其是对事实认、法律话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归纳总结能力和敏锐的审判识别能力。法条关联检索,即从法条共同性出发,基于待决案件与已决案件采用相同的法律规定的原理进行检索。这一检索方式要求使用者调用审判经料,预判用能适用的明确法律规定。实例关联检素,需要被检索案例具有一定知名度,无论是在效力等级还是知名度上均为法官所熟知。基于对案例的熟知可以使用案例关联检索的方法进行搜素。以上三种检素方式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宽松素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第5条推荐的检素方式是一我的。关健词检索系基础的检索方式,法条关联检索、案例关联检素系辅助方式,三者的运用均须具备一定的审判经验。而综合检索是将单一检素方式合并,运用逻辑符号进行混合检索的方式。基于社会平台的案例数据库平台,应使用不同于传统检索方式的特定检素方式。比如北大法宝开发的“指导性案例实应用”“案例裁判规则检素”“权责关键词检索”等。“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是指通过检索指导性案例在文书公开网中的应用情况,从而参考指导性案例的类案适用与参考方式。“案例裁判规则检索”是指根据裁判要旨与规则的类似性来检索案例。“权责关键词检索”是指先分析待决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以争议焦点形成的关键词,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三、灵活运用案例检索结果
01准确识别类案
通过前述的技术手段检索到相关案例后,就需要对检索出来的案例作进一步分析,这时需要运用类比思维进一步缩小范围,找出与待决案件属于同一范畴的案件。按照比较规范的用语表述就是找出“类案”。所谓类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定义,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类案”的识别标志主要有三个,即事实、焦点、法律。这三个识别标志与前述检索平台的不同检索方法可以形成对应。(1)对于事实的识别。基本事实应当是对判决结果产生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事实,换句话说就是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关键事实,其对于法官进行法律适用具有决定性作用。(2)对于焦点的识别,即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识别。争议焦点是对案件纠纷解决核心的判断,亦是沟通案件与案件之间关系的桥梁。具有相同或类似争议的案件应当属于类案范畴。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争议焦点的判断更多是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焦点,而非单纯的事实判断。(3)对于法律的识别。法律的识别更多的是从裁判依据入手,我国已颁布《民法典》,同时案由制度也不断完善,适用相同的案由,相同的法
律规范,应当是判断类案的标准之一。上述三个识别标准,原则上应当综合适用,而非单一适用。02关注类案的层级效力对于类案的适用,应当注重其不同效力,也就是说检索出来的案例具有层级的区分,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区分不同类案的约束力,可以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各类案例、本辖区(省市)高级法院的案例及参考性案例、本辖区上级法院的案例、本法院已决的案例、外省市法院的案例等。从硬性约束力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最强的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检索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其他类案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而其第10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油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从该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约束力高于其他层级的类案,具有明显的硬性约束力。
从事实上的约束力看,本辖区高级法院的参考性案例及已决案例、本辖区的上级法院案例、本法院已决案件对法官案件的判决又具有现实的约束力。我们常说的,法律适用统一或者说案件之间不冲突,更多的是指法院的判决不能与本院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法院判决发生冲突,这种约束力是因受到审级制度的二审、再审的影响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各类案例、其他省市的各审级案例更多的是提供裁判理由指导,以及司法经验、司法智慧支持,从约束力角度来看,对法官的案件审理是柔性约束力。
03类案检索的具体适用我们检索出来的类案,具体如何适用?从实践中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裁判事实的类比适用、裁判思维的类比适用、裁判要旨的类比适用。
(1)裁判事实的类比适用 裁判事实的类比适用,主要是指基于相同的可类比的关键事实,对于待决案件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比如:指导性案例第181号劳动合同纠纷
案就建立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投诉中的企业义务、管理人员义务的特定场景,这属于《民法典》第1010条涉及的关键事实。因此,当待决案件也涉及该人格权保护的特定事实、特定情景时就可以适用该类案的结论。
(2)裁判思维的类比适用 裁判思维的类比适用,主要是指基于可类比的裁判思维、法逻辑的应E用,从而对于待决案件的审判思维产生可同样适用的法律思维的推理模式。比如:指导性案例第143号名誉权纠纷案,其裁判思维就是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微信群,这是一种审判思维的拓展与逻辑演化,原本微信群的私人属性,由于系不特定人组成而拓展为公共空间,从而形成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比对,这对于在未决案件中如何理解与认定个人与公共形成了裁判思维的指引。
(3)裁判要旨的类比适用
裁判要旨的类比适用,就是通过类案所揭示的裁判要旨,解释、补充拓展已有的法律规定,从而在待决案件中同样适用类似的裁判要旨。比如:指导性案例第113号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其裁判要旨就明确了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何种条件。这种裁判要旨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是对法律具体适用的明确,对于今
类似家件的处理佳W出厂明确的规则建构。上述三种炎型的类案适用方法在实践中不会被细分,而是交混合的
综合性思维过程。当前已经进人了法解释的审判时代,法官不仅需要掌握纸面而抽象的判规则、更加需要掌握现实而具体的裁判规则,即案例。因此,案例的检素与应用是法宫的基本技能,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运用与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