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如何讨要拖欠工程款
笔者多年为广大施工人讨要工程款,一下是在河南一个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笔者采取的部分措施,介绍如下,共分享;
一、确定建设工程欠款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在工程欠款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等几个概念。
建设工程实践中,工程欠款主要发生在实际施工人与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中,以及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起诉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增加欠款追回的可能性。
二、 通过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一方面原因是通过诉讼方式太复杂,而且时间拖的非常久;另一方面,法院判决之后,如果欠款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还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要以来时间拖的会更久,这就为欠款人逃债、转移财产的争得了时间。如果欠款人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一些欠款人在为了将欠款及时追回,又不想通过的诉讼方式时,则会选择非诉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三、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追究欠款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问题;
3、起诉的同时应当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4、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
5、工程量存在争议时,应当及时申请工程量的鉴定;
许多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由于处于急于拿活的弱势地位,往往不敢在合同条款上讨价还价,甚至有的是先干了活再说。这样,在纠纷发生时,大大增加了实际施工人的举证难度。许多狡猾的分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也会以与实际施工人并无明确约定为由,拼命压低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或拒不认帐。出现这种情况时,实际施工人应尽量提供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若仍不能确定,则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