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浙江杭州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纠纷

原告:杭州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童xx;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杭州xx公司

法人代表:李xx

【案情】2005年4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厂房工程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188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结清工程款,如果逾期付款按银行利率计息,并承担违约金400元/天。

2006年10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一纸诉状将原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抗辩,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一并主张。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合同约定工程量利息责任。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于占用原告资金,不仅造成利息损失,同时也会造成原告丧失利用该工程款进行其他工程投资获利的机会,因此产生了间接损失。

所以原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一并主张,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况且违约金加上利息也明显不高于工程欠款正常投资效益。所以,对被告二者不能一并主张的理由不予采纳。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80万元;

并自2006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同时按400元/天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者均至付清工程款时止。

【建筑律师】那么建设单位怎样才能避免这一事情的发生呢;首先严格审查施工企业资金来源,并且提供资金担保;其次,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出现此类问题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最后,要严格控制合同履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的发生。工程款结算过低是施工企业经常碰到的问题,长期困扰广大施工企业。

笔者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件。产生此类问题的因素很多,要对症下药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一般有合同问题、招标投标问题、质量问题、工期问题、变更问题、价值分包问题、市场问题、甲方问题等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利息是法定兹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是约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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