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发布时间:2020-06-24

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程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没有约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承包人应举证证明该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权限,否则,该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变更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有关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核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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