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疆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5

【案例】新疆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责任,北京建筑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xx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李xx;代理人:曹敏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乌鲁木齐xx置业公司;法人代表:林xx

【案情】2011年2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自己的生态园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16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付款。

2012年4月2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于被告xx置业公司一直拖延工程款,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审理期间,被告辩称:该工程是与区政府新城开发管理中心合作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该中心承诺的资金一直未能全部到位而致拖欠工程款。

被告出示了与区政府新城开发管理中心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被告与区政府新城开发管理中心按2:1的比例进行合作开发,并按约定投资比例受益。

因区政府新城开发管理中心无独立法人资格,乌鲁木齐xx置业公司遂申请追加区政府为被告。法院根据申请依法追加区政府为被告参加诉讼。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合作开发工程项目,并且约定按投资比例受益,因此应按投资比例承担工程建设费用和支付工程款。

【判决】判决乌鲁木齐xx置业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00万元,区政府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

【评析】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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