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被告(政府)答辩意见的意见;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5

【案例】对被告(政府)答辩意见的意见;

对被告(政府)答辩意见的意见;

首先2013年4月13日野蛮暴力强拆行政行为(一下简称413行为),由两部分组成,既有授权的交出土地的裁定;又有没有任何授权的破坏房屋、生产经营,抢盗原告其他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有授权,作为413行为的整体部分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政行为,且三个行为不能互相代替。下面具体说明其违法性:413整体行为违法,没有先补偿,没有授权;没有授权的部门行为违法;有裁定的也是违法(即使合法也不能代替其他两个行为。合法);

一、整个413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政府2013年4月13日(夜间、节假日周六)实施的野蛮暴力的破坏抢夺行为(一下简称“413行为”),是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2013)xxx行执字第九号行政裁定只是授权责令交出土地,没有授权在夜间、节假日进行;没有授权对土地以外的事项可以实施强制措施;没有授权在没有法律依据、不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打砸抢偷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六十七条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1、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请被告出示“413行为”的授权法律文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最高人法院《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23.最小侵害原则的运用问题) 行政机关未选择对相对人损害较小的执法方式达成执法目的,迳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较大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行为违法。请被告出示“413行为”(风险评估为零)为什么还采用打砸抢偷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请被告出示“413行为”为什么要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请被告出示“413行为”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5、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请被告出示“413行为”:a、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证据;b、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证据;c、执法身份证件的证据;d、通知当事人到场的证据;e、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f、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证据;g、制作现场笔录的证据;h、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证据;m、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请被告出示“413行为”具备资格查封、扣押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7、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品。请被告出示“413行为”有权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8、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请被告出示“413行为”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9、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请被告出示“413事件”有权查封、扣押的期限超过30天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0、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 24.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未给予该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的,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由此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请被告出示“413行为”进行过出面催告的((2013)乌行执字第九号行政裁定以外部分)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请被告出示“413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有根据乌市法院(2013)乌行执字第九号行政裁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2011〕207号已确认),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以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法院裁定说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有资格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授予执行权的只有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并且先补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a、请被告政府出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先补偿到原告账户的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f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g、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3、根据《宪法》第10条、《物权法》第4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请被告政府出示征收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4、请被告出示《征地公告》、xxxx市市委、政府《新城区建设用地征地工作方案》通知、xxxx市国土局《征收xxxx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公告》、xxxx市政府《征收xxx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公告》的批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制定依据、实施过程(公告、听证、催告、送达及其他保障权利)合法性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xxxx市法院行政裁定书违法行为如下:

1、xxxx检察院答复函(xxx、xxx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玩忽职守行为);

2、明知被拆迁人是企业,却故意枉法不认定是否是企业,硬是把xxxx有限公司变成了个人xxxx,使企业应得到的补偿变成了个人的补偿,竟然把主体都能搞错,,,,;

3、故意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又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

市法院没有按司法解释规定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没有严把立案关、审查关,没有法审查原则,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明知补偿安置不到位;明知当事人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没有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进行说理的情况下,笼统地认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就枉法地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况且xxxx检察院答复函已经认定有枉法裁判行为。

国土局不具备申请执行的资格;因为xxx市法院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裁定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xxx市政府组织实施。依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主体只能是市县政府。xxx市法院受理没有申请资格的主体申请,并且以此让没有申请的xxx市政府进行执行是错误的,该裁定是没有没有法律效力的。

xxx市政府没有执行资格;1、xxx市政府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因为xxx市法院是依据最高法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该条规定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其他机构没有资格执行。3、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xxx市政府自己是补偿决定而不是其他人的征收决定,xxx市政府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却执行什么《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xxx市法院裁定错误,没有申请权的国土局(不具备相应行政主体资格,申请行为无效,是超越职权,行诉75,解释99)申请法院执行,应驳回。由于府没有申请,法院不应对国土局的申请进行审理和裁判,法院却让没有申请执行的政府执行,违背“不告不理,不诉不理”原则。法院裁定书中先是依照《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规定只能由法院执行,又参照《执行国有土地执行裁定解释》第九条 最终确定政府实施执行 。参照没有法律授权无效,裁定由政府执行错误。应依据《行政诉讼执行解释》第93条,由法院自己执行。

政府明知自己没有申请,明知没有先进行补偿,明知自己没有执行权,明知裁定是违法的,因此政府执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违法的,超范围暴力强拆更是违法的。

xxx市法院裁定没有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没有说明为什么在没有驳回国土局申请的情况下,却让没有申请的政府执行。没有说明为什么没有采纳《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已经依据《执行解释》最后为什么采纳参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相矛盾,肆意妄为,枉法裁判。

申请人是国土局,申请执行内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xxx市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第九条是错误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是政府作出的,也不是补偿决定,政府即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且也没有申请,因此不具备适用第九条的条件,所以政府没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执行的权利。xxx市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申请人,违反了“不告不理,不诉不理”的原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行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2000〕8号第86条(三)是“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强行执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申请人不是政府,因此不能把没有申请的人,授予强制执行的权利。

《最高法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1〕327号)“凡存在补偿安置不到位或者其他不易强制执行情形的,不得裁定准予执行。”

由于本案征收不是单纯的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还包括涉及企业的房屋、经营利益和其他财产权益,不能按国土局只单纯片面根据《土地法》及《土地法条例》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作为征收的全部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由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工作。依据《宪法》、《土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权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企业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补偿决定(土地、房屋、搬迁、设备、经营损失、人员补偿其他财产补偿),由政府申请行政。

综上,xxx市法院(2013)x行执字第九号行政裁定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依据该裁定实施的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三、被告称原告以领取全部补偿款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夜间、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是违法的。随意处置原告的财产更是违法和犯罪的(滥用职权、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a、请被告政府出示原告领取全部补偿款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请被告出示完整的公证现场录像证明不是夜间、不是节假日、没有打砸抢偷原告的财产权益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请被告有权处置原告财产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被告在答辩状中自认原告已经开办公司,被告xxxx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21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称:确保年末启动生产。说明被告许可了原告可以生产经营,一个月就可以生产成药了,认可原告已经做好了生产药品的一切生产经营工作(因为生产经营是具有连续性的),只是没有正式出品药品而已,不等于没有生产经营。2012年4月3日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只是不能在建设建筑物,不是停产停业。被告称2012年9月11日,国土局对原告作出补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由于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原告停产停业损失。a、请被告出示xxx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21号被撤销的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请被告出原告没有生产经营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国土局对原告作出完全补偿的证据和所依的规范性文件?。

五、被告称156棵大树已经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另一被告国土局在答辩中已经自认没有补偿。

六、被告称2017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起诉讼没有失效:1、高院已经认定诉讼没有失效;2、xxxx检察院文件导致时效中断;3、原告多次、多部门主张权利时效中断;4、拆迁侵权涉及的相关土地、房屋、树木等不动产权益,不受时效限制;5、原告不知道暴力强拆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请被告出示413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任何413行为的决定书,原告不知内容)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请被告出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七、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规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为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八、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请被告出示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九、国土局说发布,决定,执行都是由政府实施,与他们无关,言下之意责任在政府身上。

由于被告不能出示以上所有行政行为文书及实施程序的合法性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前的所有行为都是违法的,以此作出的鉴定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不能在法庭上出示以上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综上,被告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四、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又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将涉及违法违纪、有犯罪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和重要领导人员,移送纪委、监察委、检察院,追究其党纪、政务、刑事责任。原告将跟踪追究相关人员的进程,同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其行为。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  曹敏律师  电话:15801061959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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