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终结算书及不向对方主张权利协议的效力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南通五建;
法人代表:于某某;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xxx
电话:0xxxxxxxx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新时代公司;
法人代表:那仁xxxx;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xxx区xxx号;
电话:0xxxxxxxx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xxxx
电话:15801061959
工程最终结算书及不向对方主张权利协议的效力,根据《验收、决算协议(二)》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可以认定:新时代公司与南通五建公司双方约定,新时代公司应向南通五建支付停工补偿费用,并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包含了停工补偿费。
在“终验之前”,双方应对“工程签证及各项造价进行最后审核”,即终验之前双方应对全部工程造价、费用进行最后审核,而最后审核的总价款是确定新时代公司向南通五建承担支付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最终依据,除最后审核的金额之外,双方均同意不再向对方主张包括要求赔偿拖延工期、停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损失。
在《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双方已经确定工程款的总价是“包括签证追加减”的总价。双方并确定“甲方同意乙方工程签证(含土建和水电)”总价固定为29 500 000.00元,即《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中的新时代总造价15 639.1669万元是新时代公司应当承担的最终付款金额。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南通五建提出的新时代公司赔偿停工损失李停工损失鉴定申请并无不妥 。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结算是权利义务的最后确定;
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结算进行的时候,要聘请懂建筑的律师进行;
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结算进行的时候,要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内容;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结算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结束;
5、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结算有重大误解,可以在一年内撤销;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结算有胁迫,可以在一年内撤销;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结算有欺诈,可以在一年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