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施工合同无效结算纠纷
原告:李xx,甘肃xx地区xx市,包工头;被告:甘肃xx地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3年8月6日,被告甘肃xx地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准备把自己开发的三期工程其中的两栋高层对外进行发包。原告包工头甘肃xx地区xx市李某得知这一信息后,通过他的同学王xx找到被告甘肃xx地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董事长杨xx 要求把工程承包给他。由于包工头甘肃xx地区xx市李某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需要借资挂靠。这时被告甘肃xx地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杨xx 给包工头甘肃xx地区xx市李某介绍了甘肃xx地区xx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要求李xx挂靠到甘肃xx地区xx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xx于是向甘肃xx地区xx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资挂靠交付管理费。
经过招标投标,被告甘肃xx地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包工头甘肃xx地区xx市李某(以甘肃xx地区xx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如下:1、工程质量:合格;2、工程工期: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3、工程范围:土建、上下水、暖气、电照、电梯、装修;4、工程规模:每栋高层15000平方米,十八层,共30000平方米;5、工程价款:固定价款,每平方米1500元,共45,000,000元;6、工程款支付方式:基础平口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主体封闭支付50%,上下水、暖气、电照、电梯、装修全度结束,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96%,剩余4%作为工程保修金;7、工程变更:出发包人自身及不可抗力原因外,其他一切风险均有承包人承担;8、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天承担5000元违约金。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交工每天承担5000元违约金。工程质量不符合图纸、合同、规范要求承包人要无偿返修,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履约保证金:根据发包方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交付200万元人民币。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均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建筑材料物价上涨原因、承包人李xx自身管理原因、劳动力市场人员紧张原因,实际每平方米造价达到2000元以上,承包人李xx感觉到这样下去必亏无疑。找到发包方甘肃xx地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发包方没有答应。承包人李xx诉至法院。李xx主张自己是包工头,没有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应当据实结算,要求发包人按每平方米2000元结算,总造价为6000万人民币,除了支付的3000万以外,还应支付3000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无效,但是该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并且合格的,应当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计算工程款。但是工程承包人没有获得比施工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判决承包人按约定每平方米1500元支付工程款,扣除支付的3000万和180万保修金,支付132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