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人签名的《执行申请书》1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法人的:法人证明原件1份,法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委托他人代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供(1)律所函;(2)律师证及复印件(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代理或代为律师立案)。
受托人为近亲属的,提供(1)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口本及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受托人为单位员工的,提供(1)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社会保险资料(或劳动局有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工作证或上岗证及复印件)。
受托人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提供(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复印件;(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3)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提供(1)身份证及复印件;(2)社区、单位推荐材料;(3)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供(1)身份证及复印件;(2)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的材料。
三、法律文书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法律文书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1份。
申请人需在提交的法律文书上注明“诉讼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签名、日期或提交上级法院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仲裁书原件1份
(三)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原件1份,送达回证或EMS快递、公告等复印件各1份
四、管辖:本院一审的案件;按法律规定由本院受理的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注:1、要求提级、交叉执行的案件请到市信访大厅执行接待处办理(市法院向东500米处
2、恢复执行立案向原执行法官提出,原执行法官调离的,联系执行庭长重新指定执行法官后提出。
3、市法院受理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且系被告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劳动(人事)仲裁裁决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