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总或者只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件文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谷,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法院内部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的,应当立即将保全裁定、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一并移送给执行机构,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
【采取措施时限】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中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