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一方提供的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的,该预算单对合同的另一方是否必然具有约束力

发布时间:2020-06-27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一方提供的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的,该预算单对合同的另一方是否必然具有约束力?虽然合同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明确约定了一方提供的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但并不因此免除预算单提供方对其提供的预算单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对方未在该预算单上签字,法院在无法确认该预算单是否符合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预算单不具备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应当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义。在对方对此予以否认且其没有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况下,合同附件持有者应当负有证明该附件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或者有其他证据及事实予以佐证。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的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但并不代表只要是被告提供的预算单均可以作为合同附件。该合同附件首先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即原、被告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该预算单的持有者,被告有义务证明该预算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该合同附件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定,必须有对方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该合同附件也无从成立,除非被告能够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原告在其他场合将该份预算书提供给他方作为其工程的依据等。否则,该预算单并不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无法看出双方已经就此达成合意。

另一方面,如果该预算单由被告盖章,原告并未盖章,但由原告持有并出示,作为证据提交,则当然应当予以确认,因为原告的该行为已经表示其可了该预算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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