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118条)

发布时间:2020-07-04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118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