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合理工期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合理工期的认定: 合理工期以不提前定额工期25%为限。 但是笔者代理广西南宁的工程纠纷案件中,建设单位以不合理的工期发包工程,最后引起质量纠纷,所以说合理工期不能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确定;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工程质量。专业律师懂工期纠纷,能为您进行工程预结算;当您为建筑纠纷烦恼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主张多少,对方也不知应开给对方多少。因此,当您涉及建筑工程纠纷时,首先要确定自己应得到的权利,或者应尽的义务,必须先算进行自己方面的结算,但是,不是任何人都能算的准确的,会丢很多项的。曹律师能为您进行工程预结算;专业律师能为您不用诉讼方法解决工程纠纷;大家知道,一旦进入诉讼阶段,会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费时,因此,非诉讼方式是当事人首先的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方法,建筑律师曹敏律师用谈判的方法,使对方看到,不及时解决纠纷将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局面;用律师函的方法使。为您解决久拖不决的诉讼。专业律师代理复杂、重大、疑难的二审、再审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一审、二审的风风雨雨,您已经是筋疲力尽,不知道自己究竟输在哪里,不知道怎么办,因为已经付出了很多很多,但判决结果对您十分不利,心里很不服气。为什么?因为您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已经付出了,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一定会亏得很严重,甚至倾家荡产。所以,您不的不再进行二审、再审程序。但是,在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中问题出在哪里,还有什么工作没有做好(例如;证据、鉴定、策略、程序、方法等等),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二审、再审的意义不大。曹律师专业研究、代理复杂、重大、疑难的二审、再审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能在复杂的情况下,分析您在一审、二审失利的问题出现在哪里,提供一条正确的、适合您的案件、可行的诉讼方向及策略,使您据挽狂澜,起死回生,还原案件本来的真实面目。专业律师掌握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保障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建设工程法律是与其他法律有着独特一面,有法律、法规、规范、定额,特别是建设工程的定额、工程规范、工程习惯做法,别说是普通律师,就是一般的建设工程管理人员,都掌握不了的,更谈不上能驾驭复杂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的纠纷并能在解决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利益了。专业律师能把复杂的建筑工程技术与工程法律相互结合;建筑工程技术多、杂,专业性极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定额与建设工程的牵连更大,能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是简单的事情。专业律师能帮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曹律师不仅是监理师,还是工程造价师,在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工作多年,不仅能进行工程造价预结算,还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审查有着独特的能力。找出其中的错误,要求从新鉴定,从根本上维护您的利益。

专业律师能帮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曹律师是注册监理师工程师,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作过,熟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业务,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及各个环节,都非常清楚,不仅能帮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还能找到鉴定报告的破绽,从新提出鉴定,为纠纷的胜诉奠定基础。

专业律师能为您进行工程索赔;

施工企业不知如何签证,更是不知如何索赔,曹律师的特色业务。在二十多年的建设工程从业中在这一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尤其是在工程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给签证时,索赔证据不充分时,有着独到的办法。只要工程合格,变更索赔的问题您就不用担心了。

专业律师精通建筑工程技术,使您的利益最大化;在建筑工程的纠纷中,涉及多方面的建设工程技术,施工程序,一般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是不能掌握的,是不能处理这方面的纠纷问题的,因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不是孤立存在的,与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

因此律师如果不能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技术,是不能抵御来自设计、质检、监理、预结算、招投标、工程管理、施工、建设单位、地产方面等不公正的、对您不利的主张的,您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律师在建设工程行业工作二十多年,先后在近十个工程部门工作,技术全面,管理经验丰富,处理涉及工程方面的有关问题,是得心应手的,保护您的利益免受损失。

律师办案要高瞻远瞩,不能把眼光局限于案件的表面现象,不能马上查找法条,要分析产生纠纷案件的社会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从立法的本意先从法律原则进行下手,从更高的角度看待分析案件。

目前经常困扰施工企业的问题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的领导很熟,有的合作了多年,因此合同签的很不规范,决算时不会有大的出入,但是事情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国有投资的工程,老领导不在了,新的领导不买账,完全按着合同办事,此时施工企业的权利无法保障,变更的没有签证,已经施工的没有写进合同里,不知如何是好? 当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要着急,办法总是有的,本站专业律师对此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的损失。

很多建设单位面临的困惑是,在工程进行到中间时,施工企业提出一些要求,如果达不到要求就停工。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损失,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正常使用,还带来了其他连锁的不可估量的影响,有时施工人的做法是正确的,例如由于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应当由建设单位履行的协助义务或者由于建设单位应尽的其他义务,建设单位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符合合同目的,致使施工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施工人是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既中止履行(暂时停工)或者终止履行(解除合同)的。但是有时施工企业遇到材料、人工大幅上涨或者其他使其面临严重亏损时,在得不到应有的解决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施工是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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