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期延误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工期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7

一、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验收日期、交付日期的确定;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是施工进度计划的起点和终点,两者之间的时间段即为工期。开工日期是指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图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开始打桩的日期就是开工日期;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工程地址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通信等不是工程的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一般在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甲方和监理签发报告中以及会议纪要中确定。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时间。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受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四方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文件。一般情况下,竣工日期应当以实际竣工时间确定。竣工验收时间是指发包人受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四方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日期的确定应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一致。工程交付日期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建筑物的日期。一般按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交接手续确定。如果发包人提前使用或者占用,以其占用日期为移交日期。

二、开工日期争议的处理;出现开工日期纠纷时,一般都是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出现工程纠纷时一般是几个文件中出现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处理的方法是以实际的开工时间为准。如果实际的开工时间不好确定时,一般以开工报告、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为准。无没有任何其他书面文件证明的话,以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准。

三、实际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如果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司法解释14条规定进行。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验收日期;除以上外按提起诉讼之日为验收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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