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地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6-17

农村荒地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章丘市白云湖镇杨家庄北村村委会诉袁方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56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章丘市白云湖镇杨家庄北村村民委员会(二审期间名称变更为“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镇杨家庄北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上诉人):袁方柱。

【基本案情】

被告袁方柱系原告章丘市白云湖镇杨家庄北村村民,2006年2月19日,原、被告双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大堰及两侧荒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原告6.94亩土地,承包期自200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承包费每年每亩405元,每次交清两年承包费5620元;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准随意终止合同,如有违约,每亩罚款300元;乙方不准取土,可以整平,堰坡要保持原样。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了义务。2014年至2015年,原告因白云湖湿地开发和泄洪需要占用了被告2.23亩土地,因此,占地后被告实际占有承包地4.71亩。荒山承包合同现于2016年3月9日已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2016年7月21日原告书面告之被告:合同已到期终止合同,2016年8月1日前将承包地中承包户的所有物品清理干净,并把承包的堰坡交回村集体。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至今仍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原告主张要求按不定期租赁解除2016年3月10日至今的合同,要求被告退出所承包土地,并支付多占用期间的承包费1271元(即2016年3月1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则抗辩其承包的系经济林地,在承包到期但是未成材的经济林,可延续承包期限至成材。

【案件焦点】

1.关于袁方柱承包的大堰及两侧荒地,双方能否解除合同;2.袁方柱所承包的大堰及两侧荒地,是否为经济林地,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3.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大堰及两侧荒地承包合同》,并非经济林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委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被告所承包的土地,不符合上述林地特征。且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才种植树木,且未向有关部门登记造册。根据其主张的树龄为2年,被告明知树木两年不能成材还要种植,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准取土,可以整平,堰坡要保持原样。并且在承包期间,乙方如何占有、使用、经营与原告无关,对此,原告并无过错,故,原告不应赔偿被告之损失。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1271元,退出承包地,清理地上树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因土地经营需要,在承包地中自打水井一口。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为现价值830元,树木价值15080元。袁方柱对机井价格有异议,要求鉴定单位做出解释,本院依法要求鉴定单位做出解释后,经审查,该份鉴定报告评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收回土地后,该处水井依然有使用价值,原告可补偿袁方柱机井价款500元。双方系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大堰及两侧荒地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承包期自200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原租赁合同于2016年3月9日即已解除,自2016年3月10日至今,袁方柱依然占有、使用该宗承包土地,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现原告要求按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与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其支付多占用期间的租赁费1271元,并清理地上树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补偿袁方柱机井款500元。被告袁方柱要求返还承包地押金2000元,但未提出反诉,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原告章丘区白云湖镇杨家庄北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责令被告停止侵权,退出承包的4.71亩土地;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到期后(即2016年3月1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承包费1271元的诉求,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补偿袁方柱机井款500元。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章丘市白云湖镇杨家庄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袁方柱2016年3月9日后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7日解除; 二、被告袁方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出其占有的土地,并移除地上树木;三、被告袁方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白云湖镇杨家庄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费1271元;四、原告章丘市白云湖镇杨家庄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被告袁方柱机井款500元。

袁方柱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袁方柱是否应当返还土地,并移除树木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大堰及两侧荒地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继续签订合同,应认定双方形成不定期承包关系,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杨家庄北村村委会已于2017年7月21日给袁方柱送达解约通知,应认定双方合同已于通知送达时解除,袁方柱继续占有涉案土地已构成侵权。故一审判决要求袁方柱返还土地,并移除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袁方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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