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事诉讼公证手机短信做证据

发布时间:2020-07-16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手机短信作证据适用。手机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必需品,手机短信也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技术原因,手机短信通常不易被修改,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因此可作为证据使用。这就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手机短信如何才能发挥其证据的效用主要涉及到如何固定手机短信。固定手机短信为证据最好的做法就是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公证人员现场将手机短信打开并将内容摘录下来,制作成书面文本,这种公证书公证过的手机短信即具有可信性,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公证后,即使短信被对方删掉,法院凭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也可以认定。此外,在公证的时候,最好能记录下手机的品牌和型号。注意公证办法是非常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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