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搬迁补偿协议不属于不予公开的商业秘密,北京建筑律师,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对于涉及企业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对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甄别,而非一概认定为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2018年8月29日,成健中向平湖市新埭镇政府申请公开该府与百黎制衣公司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新埭镇政府经征求百黎制衣公司意见后,作出答复:本单位经书面征求第三人百黎制衣公司的意见,该公司不同意公开。现告知你所请求的内容不予公开。成健中不服,遂提起诉讼。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健中申请公开的系因“低小散”企业“退散进集”拆迁,新埭镇政府与厂房所有权人百黎制衣公司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信息,不属于百黎制衣公司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范畴,新埭镇政府应当予以公开。新埭镇政府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而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撤销新埭镇政府作出的《关于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成健中公开相应政府信息。新埭镇政府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