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指出,目前涉及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屡见不鲜,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给法官的形象造成了巨大影响。常见的有设置送达障碍;设置开庭障碍;设置证人出庭障碍;设置调取证据障碍;设置答辩障碍的等。一下案例只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于xx涉嫌枉法裁判罪举报材料
举报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x号院xxx;法定代表人:王xx。
被举报人人:于xx,xx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
犯被举报人罪嫌疑人于xx有以下涉案事实和行为:涉嫌枉法裁判罪举报材料
在举报人与xx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审判活动中(xx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x民再x号,xxxx年7月xx日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于xx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如下:
1、(再审判决书第19页上数第十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
于xx的认定故意违背事实。涉案工程资金来源属于:100%国有出资,属强制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及xx市政府第89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
涉案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且达到了“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要求,属“强制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涉案工程为xxx新校区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涉案建筑面积为xxxxx平方米。
依据xxx政府第89号《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关于:(一)……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规定。因涉案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同时也属于教育项目范围,且整体建筑面积为xxxxx平方米。属于必须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2、(再审判决书第19页下数第六行)“本案应该按照备案合同金额作为工程款计算的标准”。
于xx的认定故意违背法律,因为中标合同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曲解立法原意。
3、(再审判决书下数第四、五行)“双方当事人确实在中标前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双方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虽不因该行为导致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于xx的认定故意违背法律,曲解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第四十三条规定 。
4、(再审判决书第17页下数第六行至第18页上数第五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法律中并无相应条款中规定无效。可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对开标前订立合同进行规范,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于xx的认定故意违背法律,曲解法律。没有把握《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含义,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割裂来开,更加令人气愤(可笑)的是于xx行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利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进行了无权的解释,身为法学博士,犯下这低级错误,目的就是为枉法裁判。
5、(再审判决书第12页下数第第五行)。
于xx故意违背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超过规定必须招标的3千平方米和的规定的事实;故意曲解北京市政府第89号令《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关于:(一)......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规定。故意不适用此款的或者部分,是典型的故意违背法律的情形。
6、(再审判决书第18页上数第六、七行,)“即使在中标前双方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也不能直接认定所签合同无效,而应根据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于xx没有按照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口是心非。于xx明知涉案双方没有履行中标合同,明知中标合同无效,不按法律规定进行判案,完全按她自己的推理,因为法律上没有能找到不支持她枉法裁判行为的条款。于xx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于xx身为庭长,员额法官,资深法官,法学博士,其行为已经超出正常人的判断。认定事实前后矛盾、前后自我否定;随意曲解法律、任意解释法律、判决不适用法律。
由于被举报人人于xx的枉法行为,给司法环境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人民公务员的形象,给举报人造成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
举报人要求:
1、对于xx予以立案查处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6、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依照《监察法》移送北京市监察委;依照《法官法》追究相关责任。
2、要求xx高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依法改判或者发挥重审。
保留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保留向最高法院;xx人大、xx纪检监察委;全国人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举报的权利;保留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报案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xx月xx日
结束语:代理案件的律师要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枉法裁判的法官,阻碍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要敢于抗争,敢于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