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二审上诉补充意见
工程纠纷二审上诉补充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于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22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起上诉。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补充意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的另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218x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了(2020)京03民终21x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218x9号民事判决,发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该裁定“本院认为,李xx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已交付使用,李xx要求于xx等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予以认定,现李xx提出鉴定申请,并同意缴纳鉴定费,在此情况下,上述案件基本事实具备进一步查明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218x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该裁定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运用得当,上诉人完全支持。
2、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于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22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起上诉。该案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21x1号民事裁定认定的案件,无论从案由、案件性质、具体内容、当事人等几乎一样,本上诉人也是继续申请鉴定,并同意缴纳鉴定费,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挥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李xx ; 2020年3月3日
附:
1、继续鉴定申请书;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21x1号民事裁定书;
3、一审判决书;
4、上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