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行为是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3,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债权人在法律指定的期限内建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是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中财机构。
5,上诉,再审案件保全措施的实施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与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在人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与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6,保全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和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资金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或者主要内容,并附有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7法院内部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的,应当立即将保全裁定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一并移送给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
8,采取措施时限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9,担保数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数额不得超过请求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保全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10,物保和人保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服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服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11,保险人提供担保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服相关证据材料。
12,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13,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设计损害赔偿的。
四、见义勇为遭受损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某权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4,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与扣押,并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15,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6,网络查控财产信息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17,对被保全人财产的保密义务
人民法院对被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18,财产权益保护原则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械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为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19,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载明具体的冻结数额。
20,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能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21,保全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易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易有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管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2,特殊动产的保全
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用,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23,不易长期保管物品的保全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24,到期收益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期支出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25,到期债权的保全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其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26,保全效力的延续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以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27,保全审理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处理
当事人向采取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权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定。
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28,续行保全
续保期间,适用本规范374条规定。冻结银行存款不超过一年,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查封不动产不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不超过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预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钱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情。
29,再审期间,对保全申请的处理
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0,保全不影响优先权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健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1,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32,保全财产的自行处分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的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允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提出异议。
33,保全财产的变更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34,财产保全解除之一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5,保全解除之二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已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予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被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尊于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后了,诉讼请求给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
36,保全裁定的撤销变更或者补正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保全裁定的财产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补正。
37,对保与否裁定的复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8,保全执行行为异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
39,案外人异议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拍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于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彩电安慰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定二人异议成立的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自起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40,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既保全事项,完全实施完毕。
二、部分完毕,基因查询到足额财产支持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是日保全既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