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保全人以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情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的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呢,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符文,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关做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知仲裁机构,希望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书及从才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b48小之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险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数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请求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保全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等,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