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执行依据确定原则,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执行力,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既符合执行依据法定原则,二文书已经生效,三文书界定权利义务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四要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的范围要明确,如给符标的种类数量,质量,时间等,要明确指明等。
执行规定第18条,即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角度作出了规定,这些条件主要是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未执行人明确,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属于售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预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一本条依然是立案标准的角度,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提出的要求,因此,本条对于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债权人而言,一重大其所申请真真的法律文书本身应该是内容明确的,对于经过诉讼,仲裁或者工作程序取得执行依据的要求,再起诉积极仲裁或者工作日,就应该提出明确的请求,使最终的判决,裁决或者公众文书的执行内容是明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可能预立案执行,对于经人民法院审查,最终确认执行,类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也应引起做出类似法律文书主体的重视。
二权利义务主体明确,要求生效,法律文书从实体上明确权利义务的主体,既享有权利的一方和负有给付毅力乙方,在执行程序中,更重要的是义务方,也就是被执行人应明确不应需要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再次行驶,判断全对执行依据本身应载明的主体育明确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是生效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则另当别论。
三,给付内容明确,要求支付确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确定的行为,一般包括给付金钱支付特定物和履行特定的行为,执行程序中可作为执行依据的较多的是给付之数的裁判,也有不少变更之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但是从法院实践情况来看,确认指数并非一概不承认执行力,对于一定金额的财产确认,再由具体比例的判决,如判定权利人享有拆迁补偿款6%的份额,拆迁款是裁判时可以确定,或者裁判后可以确定的必要,让权利人再次起诉执行其份额,执行程序完全可以根据裁判确认,具体的执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