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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发布时间:2021-01-18
《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
继任
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
作出撤销决定
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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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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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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