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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发布时间:2021-01-18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
合并后
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
分立后
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
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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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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