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发布时间:2021-01-18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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