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

发布时间:2021-01-18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