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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发布时间:2021-01-18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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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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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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