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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1-01-19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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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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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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