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下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及职能
一、立案庭
负责各类一审、二审、申诉和申请再审、再审、执行及其他案件立案;办理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和对管辖权争议的协调;流程管理和审限跟踪;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边境控制审查;来访接待、来信处理;重点信访案件登记、跟踪、督办、协调和其他信访事项的落实;涉诉重信重访案件的办理;司法救助金报批;指导全省法院的立案、信访工作。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抢劫、诈骗、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并监督指导案件管辖地域内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
三、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刑法分则第一章、第三章、第八章、第九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第五章中的抢劫、诈骗犯罪案件,第六章中的涉邪教犯罪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犯罪案件,监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并负责少年法庭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三庭
职责与刑事审判第一庭相同。刑事审判第一、三庭按照地域划分案件管辖范围,二年轮换一次。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工作事项。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二审海事、海商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工作事项。
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判包括涉及金融机构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保险、证券、期货、票据、债券、破产等各类纠纷在内的第一、二审及再审金融案件。
十、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理一、二审、再审复查及再审等各类行政案件及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国家赔偿及司法救助案件;负责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复议及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案件再审复查立案及信访事项;负责全省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及司法救助工作的指导。
十一、环境资源审判庭
负责环境资源类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与环保等相关省级部门的会商、协作机制;审理针对本院生效行政裁判的再审案件。
十二、审判监督第一庭
负责民事案件抗诉审查、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包括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省检察院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省检察院建议再审民事案件,民事再审上诉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件;案件质量评查;对下级法院民事再审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其他应当由审判监督第一庭办理的民事案件。
十三、审判监督第二庭
负责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前化解、立案审查、再审,以及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甄别等工作。其他应当由审判监督第二庭办理的民事案件。
十四、减刑假释审判庭
负责由省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监督、指导全省法院的减刑假释审判工作。负责刑事案件抗诉审查、刑事申诉复查以及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
十五、执行庭
办理本院承办的执行裁决案件;协调省内外执行案件;全省法院执行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答复;省内外法院委托执行的审批与催办;省内外法院执行协助工作;完善制度、总结工作经验;院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六、执行综合处
本院执行监督、复议、请示、协调案件的流程管理;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事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调研、宣传、指导;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全省执行调研人才库管理;执行局的有关文字工作;完善制度、总结工作经验;院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七、执行实施处
办理本院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办理实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案件;省内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协助、指导;完善制度、总结工作经验;院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八、执行监督处
接待、审查、处理全省法院涉执行来信来访;办理涉各中级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的执行复议;决定对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的暂缓执行;对全省法院执行案件实施监督;审查决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处理全省法院作出的对被执行人边控事宜;办理涉执案件的司法救助事宜;完善制度、总结工作经验;院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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