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的准备

发布时间:2021-03-08
执行前的准备
       2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3.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25.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迟延履行的责任

        【民诉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起算点
       第五百零七条 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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