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信xx法官

发布时间:2021-03-14

检 举 信

自治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四指导组:

检举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被检举人:孙xx(xxx旗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判员)、李xx(xx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审判员)、王xx(xxx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判员)。

被检举人违法事实:

2015年6月6日,xx公司与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平等、自愿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质、量、工期及工程款支付等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内容完全在顺杰公司的资质范围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工程款、按时提供原材料,但顺杰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给云泉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起了诉讼。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法官孙xx认定“顺杰公司只具备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而不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从而判定云泉公司与顺杰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的工程施工部分无效、提供劳务部分有效”是错误的。另外一审法官孙xx还认定“在合同以外顺杰公司承揽云泉公司的食堂、门卫房的建筑工程上,顺杰公司实施的是建设工程施工而非劳务服务。”这样认定及判定是错误的。首先,判定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施工企业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是否超越了已取得的施工资质的范围,而不是孙xx在判决书当中定义的“工程施工”、“劳务服务”所决定的。其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当中没有对所谓的“工程施工”进行资质要求,而是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了资质等级的划分。本案中xx公司与顺杰公司签订的是《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施工的内容完全是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顺杰公司根本不需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企业资质,也就不存在“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一说。另外,在同一张判决书中对同一施工企业的作业成果作出两种不同的认定是自相矛盾的。事实上顺杰公司承包合同内、外的施工内容完全是在其公司资质范围内的劳务施工,并没有超越自有资质施工。

一审法官xx“认定云泉公司在2016年4月19日购入水暖器材是对工期要求没有严格执行合同,工期延后是因为顺杰公司为了完成xx公司的食堂及门卫才导致的,而且建筑工程工期受到冬季气候影响等因素,故判定顺杰公司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顺杰公司应在2015年9月6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且应该提前7天向xx公司提供采购清单。顺杰公司不但在9月6日没有完成,直至十月末仍没有完成,此时气温已达到零下,不能继续施工,只能等到2016年4月中旬才能复工。一审法官xx只看云泉公司在2016年4月19日购入水暖器材却不看顺杰公司在2016年4月15日才提供的采暖用材料清单,顺杰公司的施工拖延工期才是没有严格执行合同的原因。如果按合同约定在15年9月6日前完成,怎会受到冬季气候的影响呢!这种一边倒,替违约者逃避责任的判决难以体现公平、公正。

二审、再审法官在有证据证明顺杰公司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故意认定顺杰公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二审、再审法官在没有证据证明顺杰公司借用其它企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故意认定顺杰公司借用其它企业资质施工,从而枉法认定《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全部无效,替顺杰公司逃脱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严重侵害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顺杰公司本身具备劳务分包的施工资质且完全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一审、二审法官却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错误的。顺杰公司没有借用其它企业资质的事实,一审、二审法官却适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之规定,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再审法官认定合同无效后没有依法分清是谁的过错,更没有依法使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而是完全倾向顺杰公司,在没有竣工验收的前提下按照其认定“无效合同”的条款全额结算工程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的。再审法官认为法律没有允许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直接发包具有劳务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从而错误的认定云泉公司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企业是违法行为,继而错误的认定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无效。目前还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直接发包具有工程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业劳务企业。另外再审法官认为“施工方的施工成果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便不能适用返还原则”是错误的,违反了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3条》第13条的宗旨。按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条规定超越资质部分的违法所得应当返还、已完成工程能否取得工程款要看已完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而二审、再审法官在没有竣工验收的事实依据下,不但没有收缴顺杰公司的违法所得,还依照其认定的“无效”合同全额支持顺杰公司对工程款的索要诉求,这种不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案工程并非属于必须招标发包的工程,而是由社会投资自建自用的可以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xx公司是在知道顺杰公司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双方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应该认定合同有效,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应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但三审法官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了xx公司的诉求,反而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了顺杰公司索要的工程款诉求,不但违法确认合同无效,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无效合同。

被检举的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名法官利用职权为顺杰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妨碍司法公正,严重侵害x'x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涉案三名法官已涉嫌虚假诉讼罪、枉法裁判罪,恳请自治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四指导组给予查办!

此致

敬礼!

xx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xx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2021年xx月xx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