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xx涉嫌枉法裁判罪报案材料
报案人:山东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胜利东街4778号中央生活城四号楼一单元1134室;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电话:1356360xxx9。
犯罪嫌疑人:贾xx,男,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犯罪嫌疑人贾xx有以下涉案事实和行为:
在报案人与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徇私舞弊采纳伪造证据;
贾xx作为员额法官,不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审核一审采纳的证据并依此伪证作出枉法裁判,性质极其恶劣。
贾xx采纳的证据是,一审法官王xx与对方法定代表人王xx即诉讼代理人丁xx律师,违法串通,违法的制造大量伪证,并且将这些伪证私下塞入本案的案卷中(报案人在调取法庭笔录时发现),不进行法庭出示,不进行法庭质证,并以此伪证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并作出枉法裁判,性质十分恶劣。
二、对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进行法庭出示,不进行质证,枉法裁判
贾xx没有依法对一审的伪证进行审查,没有尽到一个二审法官应尽的职责,没有对一审裁决的错误进行纠正,是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贾xx违法采纳认定的是:伪造的证据;私自塞入卷宗中、而且还把这些证据不在法庭上出示,不进行公开质证的证据。贾元胜恶劣地以这样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枉法裁判。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给报案人成了巨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
三、歪曲事实硬行做出错误裁判的;
一审当中,被申请人律师与一审法官串通将虚假(私自塞入卷宗,不存在的65号楼木工赵xx木工费5.3万元)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使报案人受到了损失。令人气愤的是,在二审程序中贾元胜不仅没有纠正一审的错误,反尔又重复地根据了该份伪证进行判决,使报案人受到了两次损失。
贾xx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认定和采纳证据,而是枉法随意的采用了诸城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对案件进行了裁判。
该证明只是一个建议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己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该意见对报案人与对方当事人(山东润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没有约束力,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只能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贾xx,没有按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没有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违法的认定对方提供的不切合实际的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错误,歪曲真实客观的事实,完全抛弃双方合同的约定,强行作出错误的判决。
四、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
贾xx,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对一审的适用法律错误进行纠正,没有在判决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说理,并且没有适用任何的实体法,严重的违反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随意地进行枉法裁判。
另外,贾xx还对报案人申请调取证据不易调取违反法律规定,不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遗漏报案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没有进行合议庭审理,而是由贾元胜个人审理。
由于犯罪嫌疑人贾元胜的枉法行为,给司法环境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人民公务员的形象,给报案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报案,要求如下:
一、予以立案查处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追究贾元胜涉嫌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保留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对贾元胜枉法裁判的案件进行再审。
报案人将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手段,逐级对贾元胜进行举报和控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报案人在维权过程中,如果负责调查处理的接待及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懒政,呆政,不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帮人将追究其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此致
一、山东省委,xx市委,二、 山东省人大,xx市人大;三、山东省监察委,xx市纪委,xx市监察委,山东省检察院;xx市检察院;四、山东省法院,xx市中级法院;
报案人:山东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xx,电话:1356360xxxx。2021年1月10日。
附:xx法院xx胜违法证据材料
证据:书证第11至23、25至26页。利用虚假的、没有在一审法庭上出示过、没有过质证的、捏造的材料,作为认定二审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进行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