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家口二审裁定存在一下问题:
1、二审裁定认定一审裁定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的这样认定是正确的,应当依此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2、二审法院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过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超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超范围审查了上诉人的适格问题(一审原告是否适格,即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并以此作为维持一审裁定的依据,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行为。维持一审裁定是错误的。
3、二审法院左右逢源,出尔反尔,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错误的行为。为了包庇一审裁定错误,不惜牺牲申诉人的利益。
4、二审法官姜建龙适用法律错误。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5月7日审判委员会总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29.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挂靠)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㈡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㈢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㈡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权利。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为最终的承包人。是错误的,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的规定,因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即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清理。另外《民法典》实施后,司法解释都进行了全面清理,姜建龙还在适用连司法解释都不是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是典型的故意枉法裁判行为。
5、故意违背客观事实,二审庭审上,被上诉人张北承认了直接给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并明确认定申请人为实际施工人。但是二审法官赵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强行做出枉法裁判。姜建龙的态度非常恶劣,不让代理人讲话并侮辱人格,不是依法审理。不让申诉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
6、二审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完全是由姜建龙一个人审理,程序严重错误,
7、姜建龙多次给申请人打电话提出无理要求。
8、姜建龙让我们九点到,可是3个小时后才开庭,已经过了吃饭时间,不让其他两个法官参与审理,为其枉法裁判提供方便。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1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预受理;(七)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于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已经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如果原告再次起诉,且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该期限规定的条件的,则人民法院仍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第123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分别情形处理。因此,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则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但是对于当事人起诉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情形的,则应分别情形处理,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与适用,第205页至206页。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了,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需要说明的,该项内容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修订的内容。与原有法律相比,除“判决、裁定”外,增加了有关“调解书”的内容,并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修改为“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对一审判决、裁定没有提起上诉的,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上诉后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该第二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只能按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但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原告申请撤诉,只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意味着放弃实体权利,从诉讼程序上讲,人民法院用裁定方式准许原告撤诉申请,仅意味着同意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还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