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民诉法第七条)

发布时间:2021-08-1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的审判。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切忌主观片面性,应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对于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出示,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由人民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为我所用。

总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相互联系的。以事实为根据是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查明案情作出正确裁判,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21日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中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不受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6日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障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和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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