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审发回重审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1-08-22

【案例】二审发回重审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1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意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二审发挥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一份爱有关诉讼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存在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由第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制度。

既然发挥从审后案件由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那么,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一审中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可以使用发回重审情形。换言之,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树的合并审理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发挥重审情形。

变更诉讼请求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量的增减,即诉讼请求在数量上发生变更,例如原告蒋原诉讼请求为两万增加到三万,或者有三万减少到一万;另一种是质的变化,即诉讼请求发生质的变化,例如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变更为主张违约责任请求。

第一种关于诉讼请求量的增减,一般不涉及争议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动,当事人将原诉讼请求进行量的增减,即意味着用变动后的诉讼请求替代变动前的诉讼请求,原诉讼请求不符存在,故不存在诉的合并审理问题。第二种关于诉讼请求质的变化,意味着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关于诉讼请求制的变更,能否准许的问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55条已经做了肯定回答。司法解释之所以认可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变更,也许是考虑到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成本问题。因为如果法院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果将可能是原告在败诉以后,又重新起诉,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形,一方面会造成司法资源过多的消耗;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

在发挥重审允许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其具体变更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原诉讼请求变更为新诉讼请求,但诉讼请求的个数维持不变。例如原来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变更后也只有一个新的诉讼请求。二是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多个新的诉讼请求。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个数没有增加,故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至于第二种情形,由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以上,故不排除合并审理的适用。最后,还应当明确,诉的客体合并只是程序上对各个处进行合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各个诉讼请求,并无因合并审理而失去独立意义,人民法院应当对每个数分别进行审理,并在最后裁判中对各个诉讼请求均作出裁判。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期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二,主体范围较广:

(1)原告作为申请主体,可以在一审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2)被告作为申请主体,即包括一审时未提出反诉的被告在重审一审中提出反诉;也包括被告在一审反诉请求基础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3)第三人作为申请主体,即包括一审时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从审中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也包括已在原一审中提出诉讼请求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重审中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三,可以合并审理并不等于必须合并。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已将是否合并审理的决定权交给法院。换言之,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如果法院决定不合并审理,则应尽对原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理。

四,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诉讼证据规定》第51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试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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