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1-09-03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于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法典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63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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